村民不能超过批准面积建房。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不能超过批准的面积占地建房。如果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侵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