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处理方式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发生在立案以后,一般在侦查结束前,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判决后的一小段时间都可能适用取保候审,从题目的表述来看,应该属于侦查结束之前,如果侦察结束了就会移交检察院处理,根据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如果决定起诉了,就要经过法院审判,最后根据审判结果决定是否收监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经过申请后可以代为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可能发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
①在侦查结束前,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情形之一的,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将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羁押期限届满的,采取取保候审;
③法院判决后判处的刑罚较轻,没有提起上诉和抗诉的,在十日内作取保候审处理,判处的刑罚不轻,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提起上诉和抗诉,则在庭审之前作取保候审处理。
因此,笼统地问”取保候审“接下来会怎么处理是不合适的,要结合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来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犯罪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公检法机关依照其管辖范围,对被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由公安机关对被决定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执行;
3、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提出保证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