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拘传证。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证则是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持有《拘传证》,并且要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强制性,被拘传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签发的《拘传证》,对于不识字的犯罪嫌疑人还要向其宣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传:
1、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的警械。
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监视居住:
办案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拘留:
1、办案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如不影响案件侦查,承办人员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
2、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制作《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如有碍案件的侦查,也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口头传唤不需要传唤证,但是应当出示工作证明。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