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的确权申请;
2、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次审核,对审核确认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3、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注册登记;
4、颁发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