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买卖汽车,汽车备胎随之转让,但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处理备胎。汽车备胎是汽车的从物,根据法律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之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