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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保管

发布时间:2023-01-19 02:13:52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的财产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其他的部分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一律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款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公安扣押物品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 ,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犯罪嫌疑人 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219条:“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 诉讼 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第221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 ,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第222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 证据 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如何进行涉案财物管理?

涉案财物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未移送的涉案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应在何时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涉案财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涉案财物中,对权属关系明确、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等存卷备查;对涉案财物情况复杂、难以查明权属关系的,为防止提前返还引发争议,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作出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考虑到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往往十分复杂,《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6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案件,返还工作宜在政府或法院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防止因返还工作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保管

二、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作出处置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意见或者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予以妥善解决。对容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相关手续及款项予以妥善保存,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意见后作出处理。

三、对原主不明的涉案财物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关于公告的具体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一般采用登报、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告。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手机短信、微博等新兴媒介日趋普及,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本公安机关的政府门户网站或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正规网站上采取设立专栏、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进行网上公告,但应当保证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赔款物时,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赔款物,要求公安机关代付、代收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银行账号,公安机关可通知退、赔方将退、赔款项汇入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愿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机关可建议退、赔款方以邮政汇款方式予以退、赔。

(三)上述两种方式无法实现的,公安机关可建议不愿正面接触的一方或双方书面委托除公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赔款物,公安机关可安排民警对退、赔过程予以见证。

刑诉法扣押赃物应该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我们也可能会遇到关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相关标准,那么,今天给您讲述一下, 刑诉法 扣押赃物 应该怎么处理?根据我们国家的 刑法 规定,对于这些赃物应该注意冻结以及扣押。详细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 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货物、物品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 对上述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 孳息 ,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 贪污 、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冻结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里所说的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等。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中对于有 证据 证明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证被害人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没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 关于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作为证据的实物移送问题。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主要是物证、书证等,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但有些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那么我们在阅读过文章中的一些相关规定之后,也就能够知道,我们国家在查处一些扣押赃款及赃物方面,对这些赃物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方式,并且我们读者在看过本篇文章之后,也就能够指导刑诉法扣押赃物应该怎么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相关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为你辩护网: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刑事诉讼法》对各个阶段相关机关的职责做了明确界定,并就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财务或孳息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如何保管

(1)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移送制度,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其一,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于依法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物品,应当登记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依法扣押的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作价。其二,要求对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被害人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其三,规定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四,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对于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2)在判决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以作为判决生效后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据。

(3)判决生效后,要求有关机关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具体而言:其一,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其二,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其三,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四,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其五,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4)责任追究。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关联条文《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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