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处理方式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在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或者直接释放当事人,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理由不服的应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怎么处理?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的条件 刑诉法 第79条规定: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批捕犯罪人员说明证据还不足够,如果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做出的决定不服的话,是可以要求重新再次审理,但是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的事实才可以,所以,任何一个程序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有任何违法操作的行为。
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嫌疑人进行释放,但是如果公安机关还存在疑问的话是可以对其申请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补充侦查要以两次为界限。如果仍然没有找到充分证据的就不可以再继续追查下去。在执行释放后应当将执行的情况及时通知到检察院。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将其逮捕的,应当在被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批准。如果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相应的逮捕批准或者不逮捕的批准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并且通知需要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所补充的侦查提纲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认为行为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对其提请逮捕批准。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却没有说明相关理由的,公安机关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相应理由的。如果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将其立即释放并且发给对方释放的证明书,需要将执行回执送达给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一、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1、 刑诉法 第79条规定:对有 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 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2、检察机关对请求批捕案件的处理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刑诉法第90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4、对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做些什么? (1)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逮捕)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检察院不批捕刑拘之后公安机关怎么办的看法,相关法律规定,在检察院没有下达逮捕命令的时候,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进行逮捕命令的,在特殊情况下时,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证据不充分而进行逮捕,但是法院会认为证据不充分而不下达逮捕指令,此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解决,所以遇到特殊情况时具体的按照相关法律手段进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