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确定抵押权应当先要订立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