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物债权人不可以自行处置,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可以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或处置质押物,如果对质押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