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对质权的保护的规定为当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且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时候,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财产与出质人协商对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