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划分犯罪客体,具体可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如此等等。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它对于立法上建立每个具体犯罪构成,从而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对于司法工作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犯罪直接客体只能是一个,理论上称为单一客体,这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但也有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关系,而且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行为侵犯两种客体的,理论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根据主要客体把它列入有关的某一类犯罪中,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
(一)一般客体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
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5)侵犯财产罪,按照通说,其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7)危害国防利益,其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包括国防物资利益、作战与军事行为、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
(8)贪污贿赂罪,其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
(9)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刑事辩护律师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前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后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标准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
1、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据此,可以把犯罪视为一个整体,提出犯罪的共同本质,阐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我国刑法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
2、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等;
3、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
(一)犯罪客体具有规范评价作用
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相互之间相互依存有机统一共同揭示犯罪成立,又分别具有不同功能.虽然不能单独说明犯罪是否成立,但是不排斥各要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具有自己的独特机能。
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对社会事实的简单记载,它本身就包含了规范评价和价值评价的因素.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从而无价值,这是一种价值评价.对犯罪客体的侵犯在形式上是行为的违法性,在实质上却是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性。
(二)犯罪客体的出罪功能
将犯罪客体纳入到犯罪构成中去,就在于国家在依自己意志取舍的范围内追究犯罪行为时,允许被告人作各种各样的合法辩护,在这个定罪过程中,国家的逻辑起点是犯罪客体的推定,被告人的逻辑则是对犯罪客体的排除.如果排除犯罪客体则推定为无罪,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本质要求。
另外,犯罪客体的出罪的机能不但表现在对合法与非法的性质的判断上,而且也表现在对违法或者犯罪客体的程度的判断上.刑法将某一种行为在规范上评价为无价值,不但要求行为与规范对立,而且还必须是较为严重的反的行为.由于犯罪客体是质与量的统一。
对于破坏法律关系,但没有达到相应程度的行为,应该认为不具备犯罪客体要件.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认为为是犯罪,可以免于起诉。
(三)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犯罪客体的不同,表明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从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所以,研究犯罪客体,能够帮助我们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特别是当某些犯罪行为表现上很相似的情况下,犯罪客体对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四)有助于正确量刑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使同种性质的犯罪,由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对其裁量的刑罚轻重也不同.而在分析和评估某一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研究具体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情况入手,即该行为的犯罪客体入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成正比.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为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使量刑的质量等到保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作为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公私财产所有权;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军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