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