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质权人是指党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出质人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转移自己的财产占有出质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