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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质押的股权能否转让

发布时间:2023-04-20 14:43:39

民法典中规定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协商同意。对于进行质押的股权,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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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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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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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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