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摊面积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根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场地,损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