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不能设置质权,可以设置质权的只有动产和法律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进行出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对质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