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转让纠纷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纠纷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真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