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企业登记机关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变更事项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