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证书没有有效期,也不存在到期后会被收回的情况。但如果宅基地具有以下情形的,经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宅基地的;
2、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