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