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有追偿权,在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其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利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此时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