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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后没能力偿还是否会算是经济诈骗

发布时间:2023-01-19 02:57:08

借钱后没能力偿还不会算是经济诈骗。借钱后没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债权人可以以借条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借钱后没能力偿还是否会算是经济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没有偿还能力还借款算不算诈骗

算。如果是借钱不还,那么可能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如果是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还借款那么就属于诈骗犯罪,并且它还有一个只属于自己的名字——借贷型诈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借钱不还算诈骗吗

朋友之间借钱,立有借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没有触犯刑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债务。而且追债这部分民事诉讼有效期限为两年,这个期限从你们约定的还债日期起往后推两年。如果离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两年,那么你虽然可以诉讼,但已失去胜诉权,法院会因你两年没有采取维权措施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但是这个期限有期限中断,这个意思就是说如果还债日期到后,你每次催债,从前的时间中断,从你讨要债务的日期从新开始起算两年.但是你需要保有证据证明自己讨要过债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诈骗罪

借钱不还算诈骗么?

借钱不还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构成诈骗是有条件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钱不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没有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针对民事纠纷案例,可以到法院申请民事官司,要求对方还钱,如不还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偿还不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案例解析:

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14日开始,刘某以做水果生意缺钱进货为由,在受害人陈某手里借走人民币142800元整,陈某多次讨要未果。

事后被告人刘某抓住陈某急于要其还钱的心理,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并且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到邮政银行贷款偿还陈某债务,需要陈某提供资金作为贷款的保证金以及贷款需疏通关系请客等费用帮助其贷款的虚假理由,对陈某多次进行行骗,从2011年初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陈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95803元,其所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高利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拓展资料: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借钱后没能力偿还是否会算是经济诈骗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百度百科-诈骗罪

借款不还属于诈骗吗

如果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下,借钱不还不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生活中借钱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借款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想戴某一样,其借钱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也没有能力去偿还,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涉嫌诈骗与否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行为人往往会拒不承认,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为例,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义向出借人发出邀约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为借贷关系发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观表现之一。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行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在诈骗行为中,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进行欺诈,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戴某编造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2.还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能力。

3.还款行为

戴某的还款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还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约定,按约定进行还款,或者说戴某从未按约定履行过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戴某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后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经济能力。

4.财产处置

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是否违背发起借款的理由和约定,与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仅违背借款理由,还违反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费满足个人欲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自身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债务窟隆等财产处置行为。

据报道,戴某借到钱款后大多用来购买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费,很快将钱挥霍一空。

5.事后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往往不打算还款,会采取隐匿、躲藏、转移偿还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若自始至终没有还款,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还销声匿迹。那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你好!我欠别人钱暂时还没有能力还,对方威胁我说再不还钱就起诉我诈骗罪,请问这诈骗罪成立吗?

欠别人钱暂时还没有能力还,对方威胁说再不还钱就起诉诈骗罪,只要承诺还钱,这诈骗罪就不成立。欠钱不还不能简单就认为是诈骗,要看当初有没有诈骗动机,如果只是一时还不了,可以与对方协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应当依照其规定。

借钱后没能力偿还是否会算是经济诈骗

法律分析

是否成立诈骗,要看借款的时候,有无虚构事实,让受害人做出了错误的借款决定。当然不可能成立,每一种罪名都有其成立的条件,而且必须经过法院审判,不可能随便安上去的。欠钱不还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执行财产。法院执行财产一般都是采取尽量快点解决的原则,所以实际执行价格很可能会比市场价格低很多,这样会遭受很大损失。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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