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算财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与作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其所得的财产收益由使用权人享有。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