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条件是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主要有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都需要经过合同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