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动产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如果拆迁人不支付的,不动产权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