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如果没有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并履行了相关手续,则一般有效,如果改变了划拨土地的用途的,则一般认定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