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的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对于进行抵押的财产,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