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进行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可以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