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居拆迁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民居本身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民居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民居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