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