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册的禁止地名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