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于自身清偿的超过应当偿还的范围的债务,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应当取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