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即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是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若劫走没有使用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根据我国 刑法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可以知道, 劫持航空器罪 ,指的是行为人适用暴力方法、胁迫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来对航空器进行劫持的行为。这个 罪名 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也就是复杂客体——第一个是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第二个是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 《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 死刑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如何理解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我们认为,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作为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处理。对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为国内犯罪,应按照本条定罪处刑。其次,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便其丧失反抗能力或者不能反抗的身体强制方法。如劫机分子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对旅客和机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小姐,进行捆绑、殴打、杀死、伤、爆炸等。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强行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或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一、什么是 劫持航空器 罪 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本罪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2、本罪的行为表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与暴力相等的方法上。
3、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且行为人主观心理表现为故意,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 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对于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刑法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即情节一般和 情节特别严重 两种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罚:
1、情节一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劫持航空器罪的处罚总体上体现了重罚精神,具体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将最低刑期规定为10年,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最低都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除了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这在我国的刑罚体例中是少见的。二是劫持航空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规定了死刑一个刑种,没有丝毫的选择余地。对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予以重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作为惩戒这种犯罪的手段和实现对犯罪后果的某种补偿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