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不属于民间借贷,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股权进行出质的行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对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