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要件有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的结果,必须通过刑法中的相关明文规定;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必须客观地导致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比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可能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不同的人做了同样的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且都被抓住了,但是他们面临的刑事处罚确是不一样的,可能有的人被多判了几年,赔多了一些钱。这是为什么呢,是法官判错了么。其实不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的是结果加重犯所面临的处罚也是比犯了同个罪行的人要严重的。那么什么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结果加重犯呢。 结合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现实生活的情况,其主要是同下列原因有关。 首先,成为结果加重犯涉及到实施了这个犯罪行为的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怎么想的。比如一个人犯了杀人罪,他在杀人的时候到底是有所准备有所预谋,在事先做了充足的准备想一举就可以杀了别人。还是他压根就没有想杀死这个人,只不过是手抖一不小心就把别人杀了,他并不想这个死亡。以上这两种情况虽然都是把人给杀死了,但是一个是故意的,一个却是过失,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这个时候怀有故意杀人心思的人所判的 刑罚 会更重。 其次,成为结果加重犯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就是实施了这个行为后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两个人都跑去 抢劫 银行了,但是有一个人还没抢到钱就被警察抓了,而另外一个人顺利地抢到了两万,在跑路的时候被抓到。显然,虽然这两个人都去抢劫了,但是无疑这时候那个已经顺利拿到两万块的人会比一分钱都没拿到的人判的要重,两个人肯定不会是坐同样期限的牢房的。因此,对于犯了同样罪行的人在量刑的时候也会针对这个人做了这件事情而引发的后果,看后果的轻重决定。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参见刑法第132条)。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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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马克昌教授认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鉴于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基本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失之过窄。但是,如果认为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就难以区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同时,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归根到底是故意犯,故“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又失之过宽。比较而言,折中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适宜的,即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较重刑罚的规定,马克昌教授认为,直接规定单独的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较为妥当,如此,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司法操作。
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马克昌教授在对西方刑法学者的主张进行逐一评析后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重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如下: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