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公摊面积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城建或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可依法进行强拆。公摊面积属于公共区域,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占用,如果擅自占用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