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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跳楼犯罪嘛

发布时间:2023-01-19 03:26:35

教唆跳楼犯罪。教唆跳楼属于教唆自杀,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教唆自杀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跳楼犯罪嘛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怂恿别人跳楼是什么罪还是什么责?

目前为止法律中并没有教唆或怂恿罪,但是这个情况可以被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明知属于危险行为而为之,属于故意。

法律分析

教唆跳楼犯罪嘛

在刑事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依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情节程度进行量刑,其中分为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生母溺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醉鬼教唆醉鬼跳楼犯不犯罪?

喝醉了不代表其可以免除刑事惩罚的理由,相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醉酒教唆醉鬼跳楼也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可能检察院不会起诉,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个醉鬼故意让这个另一个醉鬼喝酒,让其喝醉后,教唆其跳楼,那个就构成犯罪,故意杀人罪,

起哄导致他人自杀,这种行为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跳楼犯罪嘛

起哄、怂恿他人跳河者,是否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0年12月27日,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遭到广大网友的强烈谴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针对杨某奇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目前,该跳河女子被救后已由家人接回。看完这则通报,人们的第一反应是,“这下起哄者付出了代价”。

其实,回看此事,杨某奇之所以受到治安处罚,关键在于他不仅在现场有“起哄”之嫌,而且还将拍摄的视频放到了网上,进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起哄”本就不该,又被抓到了实锤证据,受惩也就难逃了。这样一起判罚案例,其警示性意义其实更大于案件本身。如果在案发现场,围观者起哄、怂恿,唯恐事态不恶化、人命不危险,而冷漠地调侃催逼,这样的行为一旦坐实就可能被惩戒。不仅仅要受道德上的谴责,而且要受法律的追责。人们苦“起哄”久矣。这一事件,让不少人想起了2018年甘肃女孩跳楼事件。当时,甘肃庆阳一名19岁女孩,在一栋大楼8层欲跳楼轻生。经过4个多小时救援,女孩仍不幸坠落,在场营救的消防人员为之失声痛哭。但在现场,围观者中有人在楼下不断喊“怎么还不跳”等话,还不时传出嬉笑声。这让人看了,实在心痛,那些人的冷漠让人悲愤。

因此,这次邓州警方的惩戒与警示,某种意义上也有了些“快人心”的意味。无论是在跳楼、跳河还是其他事发现场,围观者多少有些“看客”心理,视别人命悬一线为“热闹”。“看客”自然不会去营救、解围,多是冷眼旁观。起哄、怂恿的“看客”则更进一步,成为事态恶化的推进者,这就不仅仅是冷漠,更是一种言行中的恶。对于这样的“作恶”行径,法律在合适的时机,在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情形下,彰显出执法者的力度,也是其纠恶从善的应有之义。

假如说有人要跳楼自杀,旁观者激将怂恿导致轻生者自杀怂恿者有责任吗

有责任的,怂恿自杀实际借害手杀死害故怂恿自杀构故意杀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高民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行能力实施侵权行共同侵权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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