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能设定质权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要设立质权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质押合同,可以以动产进行质押,也可以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权利进行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