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之后可以再抵押,对于以及设立了质权的动产,可以再次进行抵押,因为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对于又有质权又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其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