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连续两年不耕种可以收回。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