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应该归其原所有权人,对于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当事人可以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在没有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土地承包前的状态。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