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包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发包方有监督土地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的权利,有制止承包方利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权利,但必须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