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此外,如果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所有权人在没有经过用益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