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但是承包人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