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