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并且具有收购、仓储与销售能力的粮食收购者,只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不管其收购多少吨粮食都不会违法。但如果私人收购粮食超出部分粮食价值的1至5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取消私人的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