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银行账户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出质。这属于权利质权的范围,具体的权利质权还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