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土地交换协议,无村干部盖章,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交换协议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