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分配,符合发证条件的可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此外,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予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