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注意事项包括:
1、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金钱给付的金额与给付方式;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4、在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